问题 | 被取保候审人上交什么证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接受取保候审拘役期间,被审查者须向指定机关上缴其个人身份证明、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并根据规定,同时提供与之相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另外,对于因公获准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倘若其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级别,则应按照规定另行补充提交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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