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人去哪里报到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那些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取保候审的人士而言,他们有责任严格遵照执行机关制定的相应安排前往指定位置进行报到。此处所指的执行机关,通常就是各个地方戒备森严的公安机关、严谨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以及权威认证的人民法院等大型公权力机构。
在此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人士有义务与执行机关保持紧密联系,随时向其汇报自身各项活动的详细状况,并且务必遵守相关法规制度,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不得与特定对象进行私下接触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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