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人在上海取保候审条件有几个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异地人士在上海申请取保候审的标准通常涵盖且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承担管制、拘役或者单独实施附加刑法的责任; 其次,若可能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险; 第三点,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患、生活无法自理等特殊情况,或孕妇及哺乳期内的母婴,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 再者,当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若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实施附加刑法,且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同样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五)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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