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批捕办理取保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予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相关通知之后,立即采取释放的行动。
与此同时,还需将执行的具体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如有必要,对于仍需进行进一步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 在此过程中,我们要明确取保候审这一概念,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同时不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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