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血压多高不能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关于高血压患者在羁押方面的适宜性,其标准如下:
若在羁押过程中可能导致高血压罪犯病情加剧或引发危及其生命安全之风险时,那么此类情况便不被视为适宜进行羁押。 若有必要申请免于羁押,需提供医疗证明以支持其申请;如能获得批准,可将犯人的拘禁措施从拘留转为取保候审。 然而,针对普通高血压罪犯而言,如果羁押并未对其身体健康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那么并不符合申请免于羁押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 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第十条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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