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罪签了取保候审还要继续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公安局获准办理了取保候审程序,而案件随后被移交至检察院,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仍然具备申请再次进行取保候审的资格。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制度,由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共同享有决定权,三者之间形成平行关系,各机构各自拥有独立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利,这意味着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任意阶段,均可向嫌疑犯或被告方采用取保候审机制进行处理。 首先,关于办理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几点: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罚;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施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引起社会危害性; 3.对被作出拘留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如其患有严重病情,或是正在孕期且为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女性罪犯; 4.对于已经提交逮捕申请但证据并不符合逮捕标准的情况; 5.当检察院拒绝批捕而申请复议、复核时; 6.倘若犯罪嫌疑人因被羁押导致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况; 7.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并需经过复议、复核的情况。 其次,对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法律明确规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在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决的有期徒刑,则同样适用于取保候审。 此外,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人均可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并严格履行以下规定内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县区范围; 2.如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发生变动,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汇报变更情况; 3.传唤之时应立即前往受传唤指定地点; 4.严禁在任何场合干扰证人作证; 5.禁止销毁、伪造证据或是隐瞒事实。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还可视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循以下至少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严禁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通讯联系; 3.禁止参与特定活动; 4.需把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留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赵荔律师收集整理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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