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取保候审的如何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安机关。
当公安部门领导这一重任时,他们必须向每一位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告《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他们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误,并且告知他们在被批准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循的各项规章制度。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未违反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第56条规定的行为准则,那么在取保候审期满之后,公安机关就有责任将保证金如数退还原告方,同时必须知会担保人解除其所担负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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