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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