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罪行轻微,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起诉的内容没有异议,被告人也完全认罪的案件。切不可以扩大适用范围。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妥的,应当及时纠正。
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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