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出庭代理人对自己有利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利。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可以开始参与诉讼工作,参与诉讼,行使下列职权:提起刑事诉讼;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纠正意见。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审判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一)开庭或者宣告判决时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的; (二)人民法院没有给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未成年被告人聘请或者指定翻译人员的; (三)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时没有辩护人的;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未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 (四)法庭未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后陈述、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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