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赔偿款应支付给谁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土地租赁协议尚未全面履行完毕就发生了被依法征用的情况时,关于该笔款项应该归属于何人所有,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与判定。
当涉及到耕地资源的征用补偿费用时,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土地补偿款、人员安置补助金以及地上附属设施及蔬菜瓜果类农作物补偿金。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土地及农作物等均为农民集体所有,是各行政村将土地分配给每一位村民作为承包经营的对象。 因此,对于被占用土地所产生的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款,理应归属所在行政村经济组织拥有; 然而,对于地上附属设施、各类蔬菜瓜果类农作物的补偿金以及人员安置补助金,这些则应由承包经营者个人享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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