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务必注重公平与合理性,确保土地被征收者现有的生活水平得以保持,并且他们的长期生计得到稳妥的保障。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土地征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全额地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赔偿费用,同时,还需要为这些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性待遇。 关于农用田地的土地补偿款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应参照制定并公开区片综合地价来进行。 此价格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到土地的原始用途、土地的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位特性、土地供求关况、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推行公布制度。 至于对农用田地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制定。 其中,对于农村村民的住宅,我们应该基于先补偿再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选择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新房、提供安置房或者现金补偿等多种方式,给予公平且合理性强的金额赔偿,同时也要对由于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等附加费用进行适当的补偿,以此来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住所权益以及其合法拥有的住房资产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