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市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程序步骤包括:
拆除工程调查以及项目预估估算阶段。 此项任务主要由将申请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企业负责组织完成;随后,相关拆迁管理部门要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核。 在提交给拆迁管理部门的具体文本资料中包含以下内容: 首先需要有物品工程的批复文件; 其次要有施工驻地的具体规划许可证(须附上相关红线图以供参考); 再者要有民间土地使用权的授权批复文件; 此外还需具备拆迁所需相关资金; 最后则需要详细制定拆迁计划以及相关安置措施。 在上述准备齐全后,拆迁主管部门会发出《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动一份《拆迁公告》,从而正式发起拆迁工作;接着,拆迁主管部门会组织所有拆迁主体选举出合适的评估机构,再由评估机构进行上门调查(涉及到评估工作及附属物、装修情况的详尽调查);随后公布评估结果;最后出具并送达到位评估报告;当上述步骤全部结束之后,便可正式开启商议过程及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值得强调的是,从积极投资期开始,便会经历搬家、腾空房屋、交钥匙、领取补偿款以及最终的房屋拆除等流程。 2、如果在拆除工程过程中,房产开发商与拆迁主体或是房产开发商、拆迁主体与房屋承租人无法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共识,经过他们共同请求,这些问题都将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公正的裁决。 如果房产开发商是拆迁主体的话,则由同样等级的人民政府进行审判裁决。 按照法律规定,裁决必须在收到该申请后的三十天内得出结论。 倘若当事人对此裁决持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述阶段,无论如何,无论拆迁人已经依照该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了货币赔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住房或周转住房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拆迁行动都不得停滞。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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