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房出资人占拆迁利益的多少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建房出资人在拆迁利益中所占份额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细致分析:
1.有约定情况: 在进行房屋建设时,若各方就房屋产权以及日后可能产生的拆迁利益分配等事项,通过书面形式作出了明确且具体的约定,那么在面临拆迁时,通常会依照该约定来确定出资人在拆迁利益中所占的份额。 例如,各方在书面协议中详细写明了各自的出资数额、房屋建成后的产权归属比例以及拆迁利益的分配方式等内容,这种情况下,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2.无约定情况: 当出资人对房屋建设有着较大的贡献时,比如其出资比例在整个建房资金中占据较高份额,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与该房屋存在密切的关联,像参与了建房过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在认定拆迁利益时,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出资比例的具体情况、对建房贡献的大小等,从而酌情确定出资人应得的份额。 若是涉及到宅基地建房的情况,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在拆迁利益分配中会起到重要作用。 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本身享有合法权益,所以在分配拆迁利益时,这一因素必然会被纳入考量范围。 总之,建房出资人在拆迁利益中具体所占份额,需要结合实际存在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司法途径来最终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共同出资建房,未就拆迁利益分配作书面约定。后房屋拆迁,小朱称自己出资多且参与建房管理,应多分拆迁利益,小李则认为应均分,双方产生争议。此外,该房为宅基地建房,小胡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主张参与拆迁利益分配。 案情分析: 1、因双方无书面约定,不能按约定确定拆迁利益分配。小朱虽出资多且参与管理,法院会综合其出资比例、建房贡献等因素酌情确定其份额。 2、对于宅基地建房,小胡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其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利益分配时会被考量,最终份额需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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