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性拆迁需要什么部门批准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强制性拆迁须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准方可执行。
然而,强拆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条件及流程。 换句话说,只有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合同时,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例如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为被拆迁方提供充分合理的补偿款和预留充足的搬迁交付日期之后,若被拆迁方仍然拒不履行搬迁义务,届时才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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