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的拆迁房登记怎么办理手续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之后,若需办理相应的拆迁房屋登记手续,首要任务便是确定您与前配偶于离婚协议中所达成的或由法庭裁决得出的关于该拆迁房屋的归属事宜所做出的明确规定。
如若约定权属人属于您,那么您就有必要备齐以下几项资料: 即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法庭裁决书、身份证明以及与拆迁安置相关的各项文件等等,然后根据当地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部门给出的具体安排,亲自至上心处办理相关手续。 在此过程之中,可能还会涉及到诸如房地产测量等环节,待到彻底完成登记工作之后,您便可顺利地取得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