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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迁房评估单价与评估均价如何确定其合理性
分类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践操作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评估方式:
首先,市场比较法是一种重要的估价手段,它通过将被估价对象与同时间点内曾发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对,并根据这些相似物业的已知售价进行相应修整,从而计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
这种评估方式尤为适合直接反映被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情况。
其次,成本法是另一种常用的评估方法,它通过求得被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者重建价格,然后再减去折旧部分,以期计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
再次,收益法是一种基于预期的评估方法,它通过预测被估价对象未来可能获得的正常净收益,选择合适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算至估价时点,最后进行累加,从而计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
此外,假设开发法也是一种常见的评估方法,它通过预估被估价对象在开发完成之后的价值,然后再减去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以及利润等因素,以期计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
最后,基准地价法是一种特殊的评估方法,它适用于政府已经明确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区域,通过将被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最终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选用的评估方法各异,必然会导致评估结果产生差异;
而如果未能正确运用评估方法,则必然会导致评估结果出现偏差,无法准确反映被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
因此,当发现评估结果存在异常时,应及时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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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