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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返迁有纠纷如何办
分类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涉及行政裁决的事宜,须经过当事人之申请,并由市级或县级以上级别之地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进行裁定。
在特殊情况下,即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身成为被拆迁对象时,则需由其所属上级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裁决的具体内容应涵盖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大小及其相对位置、搬迁期限的明确、以及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关键性事项。
裁决的作出时间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亦可选择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者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如期迁出,此时,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因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理应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属于协议范畴,故此类纠纷实为行政纠纷,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所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即是指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大小及其相对位置、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重要事项达成的协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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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3: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