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赔偿款是否视为到期的债权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拆迁赔偿款的性质,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这并非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应的款项,因此不能简单地视其为到期债权。
事实上,拆迁赔偿款是政府为了执行房屋拆迁任务所付出的一种补偿行为,旨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拆迁补偿是由房屋征收机构自身或者委托专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开展的,当国家和集体土地上的单位或者个体房屋需要拆除时,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所谓的被征收人)将得到平等且公正的经济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房屋征收补偿过程应当严格遵守决策民主化、程序规范化以及结果透明化等原则。 具体而言,市、县级的人民政府承担着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下面,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向您详细介绍一下在签署拆迁赔偿安置合同的时候可能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首先,您必须提出书面的拆迁申请并依法获得相关证明文件,即拆迁许可证; 之后,您需要按照程序发布拆迁公告,以便于相关利益方及时了解相关事宜; 紧接着,您可以与相关方面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在明确的流程和时间表内实施房屋拆迁的具体行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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