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征收应如何计算补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相信您对于房屋拆迁的相关问题十分关注,尤其是有关国家公房方面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令和政策,如果您想要拆毁国家公房,那么就必须像处理普通住房般的对待,提供相应且恰当的权利人补偿。 这样的补偿应该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标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要充分考虑到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以保证“补偿”能够真正起到缓解困顿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理解公有房屋征收赔偿原则。 例如在国有直管公房或者是非住宅用房的拆迁过程中,通常采用“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的方式; 而对于住宅房屋的补偿则是按照每个家庭为单位计算,对于每个住宅房屋,如果建筑面积在50平米内,则无需与出租方计算差价,超过这个建筑面积的部分,将按照成本价格进行计算。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正像我们所熟知的那样,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租住公有租赁房屋的人群相对较为集中,因此在面对拆迁时产生的纠纷频发。 这些纠纷大部分都源于已经取得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在获取了被拆迁房屋的征收补偿之后,未经出租方同意便擅自处置该款项,甚至试图据为己有为主要原因。 所以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理解公有房屋的租赁权。 这种权利实际上所代表的不仅仅是居住的权益,更是可以转化为实质性的财产权益。 不管是从哪一阶段开始居住在该房屋里的人,他们所享有的财产权益都是平等的,都应该拥有各自应有的份额。 那种单纯地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有权受益者的观念,显然存在着极大的误区,这是对于物权内涵深刻理解的缺乏。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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