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房屋属于集体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于针对原房屋所有权进行拆除时对应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如果被拆掉的房屋原来的所有权是谁,那么相应地,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就归属于该人士。
其次,如若被拆毁的房屋是婚前私人所有的住房,且它的所有权是在伴侣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存在了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拆迁安置房就应当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得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反之,若是被拆毁的房屋是婚前私人拥有的住房,但它的所有权是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才获得的话,并且在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安置新房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差额部分是用夫妻双方的共有资金支付的,这样的拆迁安置房便应当被判断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最后,关于房屋拆迁的定义和目的稍作解释。 房屋拆迁,顾名思义,是在国家进行建设、城市进行改造、整顿市容空间和环境保护等必要需求下,由相关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现有建筑物上面的建筑实施拆除行为,同时将房屋的持有者或者实际使用人进行搬迁安排,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赔偿。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有所需求时,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二次分配,以此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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