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迁时房屋怎么补偿,补偿方式有哪些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征收范围内房产价值的补偿额度,应不低于征收决定公示之日起相应地段同类房地产所展现出的市场价格水平。
被征收的房产价值须依征收程序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 若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向该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再次复审请求。 而针对复审结果仍存疑虑者,则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进一步鉴定评估。 在制定房屋征收评估政策时,须遵循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现行规范,在此过程中应向全社会公众公布征求意见。 关于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事宜,负责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权益人给予以下三方面补偿: 第一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第二是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与暂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第三是由于征收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停业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本级政府需要推出相应的补助及奖励策略,以支持被征收权益人得到更好的帮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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