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风险评估完成后,何时进行拆迁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是否需要拆迁以及拆迁的具体时间等信息并无明确规定,须在评估完毕后,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共同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如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可签署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但若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双方均有权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裁决。 一旦裁决书颁发至拆迁方手中,便行使该项权利申请强制执行,予以适当强拆。 房屋征收形式属于国家对于非国有的不动产,以合理、公正地进行补偿后所采取的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 在实行这一行政行为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并给予公平的经济补偿。 只有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并且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作出适当补偿后,国家才能依据法定程序提前收回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正式启动征地拆迁工作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颇为严谨,覆盖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制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多个环节。 一般而言,因拆迁需要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消亡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 首先,若双方已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意味着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归于灭失。 其次,如果拆迁方采用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方式,遵循法定司法执行程序终使宅基地上房屋得以顺利征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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