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房公证应该如何办理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公有住房的搬迁款项分配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开展民事活动时,各个民事行为主体都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照个人意愿自主地设定、修改及解除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也须遵守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各方面的权益与责任。 关于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则需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明确规定,而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对于那些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顺利搬迁的被征收者来说,如果其所拥有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之和仍未达到45平方米,那么不足的部分将按照评估单价的80%给予相应的补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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