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卫生室动迁应如何补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基准,不低于当时该地区相似房屋的市场售价水平。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专业评估和确认。 如果对评估后得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有疑义,则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重新复核的申请。 若对重新复核的结果仍持有争议,则还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请求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我们会积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询意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补偿内容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以及由于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便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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