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征拆的房屋拆出来的资源归谁所有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拆迁所导致之物品的所有权问题,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具有其全部权益。
至于房屋拆迁的补偿措施,主要分为货币补偿以及产权置换两种形式。若拆迁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之上,则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 即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必须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出日期之时合法且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及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定居计算,并且需由拆迁方针对每户人家实施补偿安置(具体标准为该处房屋户籍在册人数)。 如今登记在册的户籍人数共计六人,因此需按照这六位居民进行具体分配,同时还需要适当考虑对于孤独老人、残疾人士以及幼童的额外照顾。反之,若为私人所有的房屋遭到拆除,那么所获得的补偿款项便是对私有住宅所有者财产损害的一种赔偿,理当全数归属私有住宅所有者所有。但是,若私有住宅所有者超过两人,则需按照他们对被毁损私有住宅所拥有的权利比例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私有住宅中的其他共同居住者,并不享有分割补偿款的权利。 然而,私有住宅被毁灭之后,其他共同居住者(意指在拆迁许可证颁发日起,在被毁私宅中有本市常驻户口、居住达一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人群)的安置问题,通常应由私有住宅所有者与共同居住者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妥善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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