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门市的营业损失应如何认定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衡量商家经营亏损程度方面,我们通常采用其缴纳税款所核定的营业额作为基准,这样的数据更为精确与适合,依照缴纳税费的实际状况进行判断显得更为合乎常理,适用于平时对经济效益的询问和了解。针对拆迁作业中商业损失的补偿问题,国家并未制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补偿的标准及计算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异,难以达成共识。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补偿计量方式供您参考:
首先,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进行一定比率的计算,作为非住宅用途的被拆迁房屋如为营业性用房,则应让渡给使用者不超过拆迁补偿款总额8%的补偿;若是非营业性质的用房,则应将不超过拆迁补偿款总额的5%用于补偿。 其次,若通过房屋面积来衡量由于拆迁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参考补偿标准即为被拆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至400元不等,具体金额由拆迁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最后,以经营收入、净利润等多项业绩参数进行确定,对于因拆迁行为而导致停工或停业的合法经营房屋的经营者,如果能清楚提供所需利润数额的完税证明,那么他们将获得3个月的税后净利润补偿;反之,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那么可以按照上一年同行业的月平均税后净利润,或者参照类似房屋市场租赁价格,给予这些人3个月的相关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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