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拆迁补偿标准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条内容主要涉及的是拆建单位在遵循相关规范标准后,对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支付的多种类型经济补偿款。
具体来说,这些费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房屋补偿费,又称为“房屋重置费用”,它的作用在于补偿因拆迁而遭受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具体的补偿标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并采用每平米单价的方式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其主要功能是为了应对被拆迁房屋住户因搬迁需要临时过渡住宿或者寻求新的临时居所时所带来的不适感,这部分费用的补偿标准则主要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人口数以及他们所面临的临时居住条件等因素来定,实行按月发放的形式; (3)奖励性补偿费,这个款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能够积极响应相应的拆迁工作,或者自愿放弃某些权益,例如选择一些偏远地区作为新居住地点,或者选择不接受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等,这个费用的各项标准会由当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发展状况及其所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政策等诸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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