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房和拆迁房一样补偿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一样补偿。旧房拆迁与危险房屋拆迁的区别包括不同的适用法律、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同的拆迁目的等,危险房屋拆迁一般属于民生工程,一般拆迁是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项目的需要,必须重新分配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危房拆迁赔偿方式有 1、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2、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两种安置方式 1、就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2、就地安置的,均由原住户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3、异地安置的,按危改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其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危房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不同 1、拆迁改造的房屋确实属于危房。 2、原居民提出改造住房条件的要求。 3、开发商的建设投资不能立即盈利。 4、居民应根据不同情况与政府和单位分摊安置房费用。 危房拆迁赔偿方式有 1、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2、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农村危房拆除重建的补偿 农村危房政府拆除是有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危房拆除的相关补偿可以到当地的政府部门询问,因为是由当地的政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标准。房屋是农民的安身所在,拆迁补偿问题尤为重要。危房改造不同于征收拆迁,对于危房改造是申请、认定之后由政府发放补助款,协助申请人改造危房以改善原居住环境。各地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的能力,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的方式 1、拟改造农村危房属于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拟改造农村危房属于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3、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2008年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4、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5、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6、无居住房屋的。 危房拆除国家的补偿 危房拆除有补贴,危房拆除国家有补助,其标准如下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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