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的划分具体有两大类,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法院要按照规定行使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对于不在受理范围内的民事案件不予立案。如果当事人发现法院违规操作,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管辖权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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