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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动勾选交保险可以起诉吗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当然可以。
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请务必留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选择用于购买保险的银行卡时,尽量避免使用工资卡和信用卡。
因前者容易被自动扣费,后者更可能陷入不必要的自动续保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您可以考虑开设一个专门用于缴纳保险费用的银行账户。
其次,在签订保险合约前,务必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内容。
尽管保险合同的篇幅较长,语言表述相对复杂,但其中涉及到的重要条款及相关事项,都值得您花费时间去深入了解。
特别是关于自动续保的约定,更应该引起您的高度重视。
第三,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要轻易相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
您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评估是否需要购买该产品,不能仅仅依据销售人员的口头推荐或承诺做出决定。
对于销售人员所作的与保险产品条款不符的解释或承诺,您有权要求他们以“双录”形式记录下来,或者采用书面声明等其他方式予以固定。
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投诉。
您可以直接拨打“12378”保险消费维权投诉热线进行维权。
此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官方网站均设有投诉投诉专栏,您也可以在此处进行投诉。
如果您希望进行面谈投诉,可以前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同时,各保监局每月都会举办保险监管机构领导与消费者“面对面”的局长接待日活动,具体安排可在各派出机构官方网站查询并预约。
若以上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件一样,实行两审终审制。
若您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满,还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身份。当面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出示能够证明其具有销售资质的证件或证书;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将工号、所属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名称告知客户,并明确告知其销售的是保险产品。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出示或提供的有关保险产品的材料包括:
(一)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产品说明书;
(二)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出示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投保提示书;
(三)销售团体保险产品的,可以根据团体保险客户需求以及团体保险产品的特性,向客户提供建议书;
(四)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应当向客户提供投保单和格式条款;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除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外,还应当就保险产品的内容、特点及风险等向客户进行提示与说明。应当向客户提示和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缴费期限、犹豫期、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等;
(二)所推荐保险产品的主、附合同关系以及是否可以单独或组合购买等事项;
(三)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客户说明投保提示书的内容,并向投保人提示犹豫期权利,说明犹豫期的期间及犹豫期的起算时间;
(四)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向客户说明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五)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客户说明定额给付与费用补偿在性质上的区别,告知客户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医院级别限制等约定,并对保险条款中的医学术语做出必要的、科学合理的解释。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还应告知客户续保时保险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续保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电话销售用语,建立电话录音监听制度,监督电话销售过程中销售用语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专业技术设备进行电话销售,建立客户名单使用的管控流程,设置拨打的时间范围。对明确拒绝接受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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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20: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