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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拖车费保险公司赔不赔偿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拖车费用在保险中的理赔问题,具体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受理,需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
第一种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交警需要扣留车辆以作调查之用,因此产生的拖车费用,理论上讲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所直接造成的损失范畴之内,保险公司将不予以报销。
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向事故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拖车费用;
第二种情况则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严重,无法自行行驶移动,此时需要借助拖车来完成移动运输工作,这部分产生的拖车费用通常被视为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其进行报销,但是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作为凭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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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3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