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失保险公司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之后,交通强制保险所提供的保额仅有12.2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还包含了1万元的医疗费用以及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
因此,在涉及到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误工费等方面的赔偿时,其限额便被压缩至仅剩11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受害人不幸身故或者伤残程度较重,那么这11万元的赔偿金额显然无法完全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此时便需要通过商业保险进行额外的补偿。 然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涵盖精神损害赔偿,若在此类情况下,精神损失费未能在交强险中得到充分赔偿,则可能会出现受害人在交强险中无法获得全额精神损失费赔偿,而在商业险中也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的困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