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单能避开债务纠纷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实际上,保单乃是依据最大诚信原则所订立之契约,然而契约的形式并非仅限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合同,还包含有效性不足、可因当事人申请撤销或变更之合同以及效力未确定待裁决之合同等多种类型。
针对那些仅仅为了掩护其商业活动中的债务风险而寻求保险保障的投保行为,我们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刻意性与不当意图,这些行为在法律面前将无法得到任何保护与援助。 倘若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此类客户提供服务,并且该投保人背负着尚未偿还的债务,同时受益人非法定继承人而是被指定的特定人士,那么这种行为无疑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享有撤销权利。而且只要购买的保单未发生保险事故,余下未交的保费、保单的现金价值都有可能被法院裁决强制归还给债主。《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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