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轮胎被撞保险赔不赔钱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论是汽车的轮胎还是其他关键部件,只要是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了损害,都应当被视为需要赔偿的财产损失范畴之内,都有权向肇事方或其保险公司依据事故责任提出赔偿诉求。
然而,一般情况下对于轮胎的损坏并不会给予全额赔偿,这主要是由于机动车轮胎作为易损耗零件,在日常行驶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磨损,因此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执行索赔业务时,便无法将新车轮胎作为全额赔偿项目,故通常须按一定比率扣除30%作为赔偿。 如果肇事方为机动车且对事故负有责任,那么受害方的车辆损失(包括轮胎损失)可由肇事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额度内全额支付,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若交强险赔偿后仍有剩余未足额赔偿的部分,则应由肇事方或其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反之,如果肇事方为机动车但对事故无责任,则受害方可由肇事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额度内全额支付100元人民币; 至于其余的车辆损失,则应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若受害方的车辆已购买车损险,则自身承担的那部分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险的赔偿额度内进行赔偿。 此外,许多保险投保文件中的免责条款均明确指出,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不在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内。 在车险市场上,轮胎理赔的确是车险领域的一大盲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以轮胎单独破损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理由,拒绝履行理赔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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