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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不赔偿鉴定费合理吗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在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有关鉴定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属于无效的。
首先,鉴定费用是实际发生且已经实际支出的款项,理应视作直接的经济损失,对此类款项进行赔偿属于不容商榷的事实。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凡企图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法律所应履行之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责任者,均属无效。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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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2: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