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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轮胎爆了保险赔不赔全损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汽车轮胎出现的损坏情况并不会给予全额的赔偿处理,这主要是因为汽车轮胎被归类为正常磨损并且容易消耗的零部件。
在实际的行驶过程中,轮胎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磨损。
因此,当此类情况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进行的索赔额度,实际上无法达到全新的轮胎价值的全额赔付。
通常需要按照比例扣除约30%作为赔付金额。
若对方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辆,且在此次事故中应当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当事方车辆的损失(包括轮胎的损失)便可由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强制性交通保险范围内进行全额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倘若在强制性交通保险赔偿之后仍有剩余的损失,则应由对方或者其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的具体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
然而,如果对方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辆,但在事故中并不承担责任,那么当事方车辆的损失便只能由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强制性交通保险范围内赔偿100元人民币;
而对于其他的车辆损失,则应由当事方自行承担。
当然,如果当事方车辆已经购买了车损险,那么他们自身所承担的那部分损失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此外,许多保险投保文件中的免责条款都明确指出,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的情况,保险人将不予负责赔偿。
在当前的车险市场环境下,轮胎理赔的确是车险领域的一大空白地带,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以轮胎单独破损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理由,拒绝提供理赔服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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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7: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