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拒赔自费药品怎么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向被保险人提供自费药品的报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复杂而微妙的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被保险人之所以会选择购买保险产品,其主要的初衷无疑是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合理且必要的经济补偿,从而将自己在驾驶或者其他活动中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包括生命健康在内的各种风险和损失进行有效的分散和化解。 然而,如果保险公司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却无法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充分的赔偿,那么这显然就违背了被保险人当初购买保险产品的初衷和期望。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个被称为“自费药审判原则”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在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不能够预先扣除或者排除掉自费药品部分的赔偿金额。 另外,保险公司在设计和制定保险条款的过程中,通常都会约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标准来计算和确定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交强险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和浓厚的公益色彩,因此在确定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时,不适合预先扣除自费药品的费用。 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方面,则需要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具体约定来处理自费药品的相关事宜。 如果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明确规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来核算保险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依据此约定扣除自费药进行理赔的行为,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且支持。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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