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算不算经济纠纷行为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普遍可见的保险问题。目前市场上提供的各类保险产品琳琅满目,不胜枚举。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除了传统的面对面沟通协商方式外,网络投保模式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们的青睐和认可。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改变,车险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保障选择之一,也是投保人数最多的险种之一。但无论什么样类型的保险,其核心价值始终在于坚守诚信原则,确保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能够处于平等的地位,并且信息对称。 然而,投保人的书面声明并不能直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乃是保险公司的法定职责所在,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需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等对投保人尽到解释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如果不能证明,则免责条款应认定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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