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保险公司谁举证责任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险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类别,在没有特别一致的法规规范的情形下,保险索赔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应遵循普通民事法律举证责任的基本准则。对于保险合同诉讼而言,举证责任主要涉及到保险合同诉讼两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观点负责提供确凿的证据进行证明,同时,当待证实的事实存在真假难辨的情况时,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鉴于保险事故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应该以公正为原则来分配索赔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就他们对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请求权所依赖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而保险人则需对其拒绝支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金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希望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进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那么他们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他们所能够提供的所有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方面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果保险人发现这些证明和资料并不完整,他们应该及时且一次性地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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