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保险公司拒赔涉嫌诈骗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镇江地区某家保险机构拒绝提供理赔服务,然而客户或者代理人涉及利用欺骗手法获取保险金的情况,则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选择拒赔的做法可能会被视作一种潜在的欺诈行为。欺诈的定义便是当行为人抱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采取编造虚假事由、掩盖真相等手法,从而从他人手里骗得财产。在相关的保险诈骗案例中,若投保人或受益人通过欺骗手段成功获取了保险赔偿,便有可能触犯到保险诈骗罪这一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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