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30年代保险拒赔能否主张利息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据了解,在三十年代时期的保险理赔过程中,索赔利息能否被承认以及具体金额的大小,往往会受到相关法律条文及合约条款的直接影响。
如若保险公司未能在合法合理的期限内完成赔偿义务,那么投保方或许有权要求获得因延迟支付所带来的额外利息收益,然而,这些权益的实现究竟是否可行以及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当年度的保险法规或者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契约条款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评估和衡量。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法律制度在不断演变和发展,特别是考虑到三十年代的相关法律已经过去了相当长时间,因此在确定相关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时,我们需要以当前仍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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