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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骗保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一)投保人蓄意对保险标的进行人为捏造,以图获取不正当的保险赔偿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面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时,或制造虚假的事故理由,或扩大损失程度,以期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出从未实际发生过的保险事故,以此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求从保险公司获取不当利益;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患上疾病等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对于前述第四项及第五项行为,若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惩处。
若单位实施了上述第一款所述的犯罪行为,则应对该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若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此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如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提供便利,也将作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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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7: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