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对方需连带保险公司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提起诉讼之时,若原告仅针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由于保险公司所负有的责任范围需参照肇事者的责任判定,并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肇事者之间存在利益关联性,因此法院应当向原告明确解释并建议追加肇事者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亦或是由肇事者主动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程序中来。
然而,倘若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初即已同时起诉了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这两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共同被告对待。尽管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原本应该分别进行审理,但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对于保险金具有直接的请求权,而且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因此我们可以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出发,将两者均列为共同被告。 当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仅针对肇事者提出诉讼请求时,法院应当向原告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并建议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主动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程序;如果经过解释说明之后,原告仍然没有选择追加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未主动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程序,那么法院应当依法自行决定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虽然保险公司并非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法律依据:
《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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