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理赔不合适怎么诉讼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保险标的存在差异,关于各州法院的管辖权规定亦有所区别。
首先,如涉及以财产保险合同为基础的诉讼,倘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者其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那么该等诉讼即可由相关运输工具的注册所在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地所在的地区法院享有管辖权。 其次,当涉及人身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时,被保险人的居住地所在的地区法院便有权对此类诉讼进行审理。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在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其中,原告住所地既可以是其户籍所在地,若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亦可在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最后,若保险标的为海上交通工具,或者涉及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且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保险合同纠纷,则应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涵盖的海上运输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⑴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⑵驾驶人醉酒驾车; 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⑷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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