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保险纠纷咋办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协商与和解机制:在争议事件产生以后,各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展开坦诚有效的磋商,各自做出一些妥协让步,从而缔结出一份能够为双方均接受并满意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这个过程通常包含了两种方式——自我和解以及第三方居中调解的和解形式。
其中自我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居中调解则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斡旋调停,以促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在争议事件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事项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处理。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依据,对双方的争议问题作出公正的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性质的机构,它以中立的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允的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那么受害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途径: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职能的重要体现,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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