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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解决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1.协商与和解:当纷争产生之际,双方均应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抱持真诚之心展开深度交流,相互做出适当让步,最终达到双方皆可接纳之和解协定。协商与和解的实现主要包括自主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途径。
其中,自主和解即为无第三方参与其间,双方当事人通过直接对话寻求解决之道;
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请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出面调停,协助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纷争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其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裁判者角色,而非调解员,对双方争议做出公正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允评判,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人民法院行使。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系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乃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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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