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中国银行信用卡款项,是否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各家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均设有为期三日的宽限期,若过期未还逾越三天便将计入个人征信记录。
当持卡者因拖欠债务导致信用卡逾期时,将会留下不光彩的信用瑕疵,从而对其今后的个人信用,以及诸如贷款、购车、购房,以及各类其他金融服务提出挑战; 同时,逾期款项亦将产生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而若是拖延时间过久,还可能要负担难以承受的高昂利息及滞纳金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倘若有人实施了信用卡欺诈行为,且金额数量较大,那么他将面临最低五年,最高至无期徒刑的刑罚,且需承担一定金额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处罚; 具体而言: (1)若持有伪造或非实名申领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2)持有已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3)冒用他人之名头进行刷卡消费; (4)信用额度透支且在银行催收后仍未能及时偿还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其中,恶意透支往往是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正常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赊账消费,而且即便事后遭到了银行的多次追讨仍然置之不理,逾期时间过长的话,银行甚至有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而如若情节严重,涉及金额数目庞大的情况下,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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