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款打入个人账户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业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款规定,任何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依托本人身份开设账户用以储存其单位资金;
同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规范,原则上任何单位与个人皆不得将公款以私人名义转作储蓄存款。 至于由国务院出台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也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及个人皆不得私自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变为储蓄存款。 换言之,公款转入个人账户这一行为无疑严重违背了相关律法法规所确立的金融体系与监管机制。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