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亲属催收是否合法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此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加以分析探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银行在特定环境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催收,同时亦许可向紧急联系对象致电,但相关操作需严格遵循规范标准。
首先,若逾期借款人未出现频繁失去联络的情况,则信用卡催收部门无权直接呼叫其家庭成员的电话,即使拨打,也仅限于预设的紧急联系人电话和通过正式渠道获取的家庭成员号码,例如父母、配偶等人的电话。 其次,当信用卡催收部门致电告知家庭成员,即为借款人在申请信用卡时所留存的紧急联系人,以及相应的第三方联系人时,催收内容应遵守以下规定: 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进行催收,而仅仅承担告知义务,请求第三方人员转告借款人接听电话等事宜,并且严禁明确透露借款人的债务信息。 再者,在整个催收过程中,如出现谩骂、侮辱性言辞,或者明确告知第三方人员有关借款人的债务状况,并要求第三方人员对该债务负有责任等情况,均属于违规行为。此类催收行为可能对无辜人士的日常生活和职业生涯造成干扰,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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